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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债以“注册”取代行政审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 05: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接A01版)《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应根据《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办法》指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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