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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股价操纵风险更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 01:50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彭春来

  近日,针对创业板上市企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由广东省国资委、中世律所联盟(SGLA)共同举办的“广东企业总法律顾问论坛暨资本运营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论坛同步召开,与会法律专家首次基于创业板的法律要务及市场风险进行了讨论,为即将开盘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出谋划策。

  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陈长洁律师认为,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定位上虽然不同,但上市企业要面对的法律风险却是相同的,主要表现为经营风险、操纵股价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诚信风险五大方面。

  “创业板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于其定位,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经营风险更高、业绩不确定性大,容易大起大落,同时由于公司规模和市值都较低,股价被操控的可能性也非常大。”陈长洁律师表示。

  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贤波认为,虽然有关创业板发行上市和股票交易的配套规定尚未出台,但可以预计,为了创业板良性发展,在配套规定中,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将会更加严格。

  据了解,目前全球有40多家创业板市场,其中有13家是在2002年后新设立的,其中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和英国的AIM是全球创业板市场中最成功的案例。美国的经验主要是做市商制度和严厉的监管制度(突出体现为2002年《萨班斯法案》)。英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在AIM上市甚至不需要监管部门的审批,AIM成功的经验主要是其独特的保荐人制度和成熟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由于中国目前的保荐人队伍有待完善,且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完全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在中国还没有生存土壤。美国的经验值得中国学习,但同时创业板也需要更加符合中国本土市场的要求。不但要表现在信息披露要更透明,监管要更严格,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规的成本,还要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达到建立创业板的初衷。”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表示。

  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创业板可能面临上市公司众多、监管人力不足的情况。一旦各种“绯闻”爆出,不仅损害创业板诚信形象,更会因为诚信不足而造成投资者撤出,而最终导致交易清淡,如何解决诚信危机也是目前创业板市场需要面对的挑战。

  陈长洁律师认为,韩国创业板应对危机的做法值得学习,2000年科技股泡沫破裂曾给韩国创业板(科斯达克)带来窘境,面对危机,韩国政府采取了简化上市程序、统一国内外企业上市待遇、建立明确的公司摘牌退市机制、加大控股股东责任、增加主承销商责任、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延长相关股东持股禁售期等措施,终于使科斯达克成为“韩国经济的发动机”。

  陈长洁律师表示,“只要有关创业板的上市、退市和监管机制足够完善,并能确保在创业板上市的很多公司能够持续增长并为股东提供丰厚回报,这个市场就不会让投资者失去信心,就不会缺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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