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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8日 23:55 证监会网站

  (六)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服务部,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拟撤销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经营状况、客户和员工情况、撤销原因说明等;

  2、撤销方案。包括员工和客户安置、资产清理、债务清偿、历史遗留问题清理等;

  3、证券公司出具的妥善安置拟撤销证券服务部客户和员工、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的承诺函;

  4、证券服务部设立的有关批复文件;

  5、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违规营业网点处理

  (一)历史遗留的、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违规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清理并关闭。

  当地已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相关证券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证券营业网点妥善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协助予以解决。

  违规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承担解决。

  (二)违规营业网点已经清理完毕,原有客户和员工已经妥善安置,内部责任追究到位,并经所在地证监局现场检查确认后,相关证券公司方可按规定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

  (三)违规营业网点是风险处置公司遗留的,由托管公司负责清理并关闭,托管公司在当地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由托管公司通过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

  (四)违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负责监督违规营业网点的清理和关闭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抄送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四、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证券公司根据行业整合以及个性化、特色化经营的需要,可以转让或者收购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类资产;收购方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撤销的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关于证券营业部设立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客户和员工安置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2009年底以前,证券公司确有优化网点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地区的原则下可按现有政策迁址。对于因城市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等原因须在同城变更营业场所的,按照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或在证券营业网点规范中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及其他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其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同时废止。

  我会已发布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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