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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8日 05: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无否决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未增加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4月7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荆州市晶崴国际大酒店三楼星海厅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炎表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08年3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出席3人,代表股份11654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关联人,所持有的本公司2560万股股份进行了回避表决。经到会有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公司收购长兴萧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40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萍、徐莹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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