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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亟待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 07: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基石,股市暴跌,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股票价不符实,要从根本上救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刻不容缓,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乃必由路径。目前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约束有限。董事会与公司高管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但其下面并无常设办事部门,有的公司每年只召开一次股东年会,股东大会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平台。剔除民营公司,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还使得不少公司的股东不了解公司内部信息,对内部控制人的监控力度不足。再考察监事会人员组成,可能包括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工代表,这些人员其实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之下,难以实行有效监督;即使有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他们也会把公司给予的报酬当成是一种福利,而且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非人格化,使得他们难有动力履行监督职能。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管约束牵制有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把独立董事的产生权交给大股东,独立董事因担心质疑经营者的决策而失去职位和与此相关的津贴,出于对公司控制者的感激,他们或甘愿作为花瓶摆设,实行有效监督动力不足。

  三、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约束有限。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在董事选举中“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对于“一股独大”公司,缺乏联手机制的中小股东难以产生代言人,除非公司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累积投票制才可以形成相互牵制局面。

  四、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机制没有理顺。基金巨额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这些持股在公司治理中没有发言权,放任低劣治理造成损失是没有道理的。完善基金持股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非常必要。

  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公司治理模式,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笔者认为可有以下几种改革思路。

  一、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首先重新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能定位。《独立董事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妨明确独立董事主要职能就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可将监事会监督重点放在维护银行、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上。与此相关的就是改革监事与独立董事产生的办法,由利益相关者选举产生一定比例监事,再把独立董事产生权交给中小股东。其次是完善基金持股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金持股的投票权可委托给基金公司,但前提是基金公司先成立投票决策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基金公司独立董事组成,同时规定独立董事由基金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持有人选举产生。由于累积投票制的实行,上市公司高管中也可产生基金大额投资代言人,代言人可从市场中聘用职业董事担任,或是由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兼任。

  二、完善公司治理外部控制机制。主要是发展公司控制权市场。持股成本低廉的大小非在解禁后的抛售潮,引发股市暴跌,随着它们持股比例下降和股价走低,实力集团有可能通过收集股票得到公司控制权,而治理水平低下的公司管理层很有可能被改组。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可逼迫公司经营者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勤勉经营。为推动控制权市场发展,应引导大小非采取场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这既可降低市场实施收购兼并的交易成本,还可维护市场稳定。为此,应先完善目前的大宗交易制度。

  三、学习借鉴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德国模式的核心是双层董监事会制,主要特点:一是监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监事会选举决定甚至有权开除董事会成员。二是经营与监督严格分离。三是职工参与制。四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保护。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国家机构的代表来代表中小股东。我国公司治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当前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也在相互取长补短,我们更应根据自身实际,开阔视野,大胆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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