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方法应尽快修改:给再融资再套8道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 07:45 深圳商报

  《瞭望》载文建议再融资规模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本报讯】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刊登署名丛亚平的文章指出,《再融资管理办法》尽快修改已成为市场共识,并建议其修改应注意八个方面。

  一是改革再融资的决策机制。在一股独大的制度缺陷面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仅靠上市公司自律是不够的,必须从法规和制度上加以限制。因此,再融资方案须被融资对象通过才算数,需要经流通股股东的75%通过,以确保中小股东拥有足够的话语权。

  二是再融资规模应受限制,不能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如果一个人只有100万净资产却要向银行贷款几十个亿,就违反了起码的金融规律。而且实践证明,目前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具备运作好巨额资金的能力,巨额再融资往往无法用好,难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

  三是再融资的信息公布必须透明、规范。规模巨大的再融资,不能具体项目不定,回报预期不明。每一个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保证资本市场公正、公平的底线。如果怕公布信息影响收购,公司就应自己解决资金,而不应期望既不公布准确信息又要融来巨资。

  四是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划应写入年报。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未来一年公司融资需求,以稳定投资者预期,避免公司股价受传闻影响产生不必要的波动;同时,应要求上市公司将盈利不低于40%的部分作为分红,回报给投资者。

  五是融资决策者必须按一定的融资百分比出资。为保障大股东进行负责任的再融资,必须规定融资者按一定的融资百分比出资。

  六是再融资应以债权融资为主。债权融资到一定期限是要还本付息的。我国的资本市场过度偏好股权市场,而股权融资是不需要还本付息的。建议我国再融资应以债权融资为主,以确保融资回报率不是负利率,且略高于银行利息。

  七是改革再融资监督机制。对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严惩条款,并要求对再融资前后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此外,还应为防止机构或个人恶意散布“再融资”谣言打压股价以买低套利规定相应条款。

  八是再融资应慎重抉择并有充分理由。像“扩充子公司资本金”“补充资本准备金”之类没有充分依据和道理的巨额再融资,应规定不允许公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