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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年报披露和股权激励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 07:03 深圳商报

  【本报讯】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理顺相关业务流程,日前深交所再次出台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备忘录,以规范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和股权激励行为。

  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所反映出的问题,深交所编制了《信息披露业务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对每股收益的列报、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的披露等事项予以讲解。

  近期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逐步进入实施阶段,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的操作流程,深交所还出台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对上市公司以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期权登记、期权行权的相关流程、信息披露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详细规定。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期权授权日不得早于审议授予期权的董事会召开日期。完成授予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期权行权条件,当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公告,同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行权手续。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需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还应聘请律师就股票期权行权出具法律意见,期权行权所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专户存储。(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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