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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创设是抑制投机还是创造更大的投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6:03 全景网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主办,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协办的“2008年3·15投资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网上咨询”活动目前正在全景网火热进行中,各方监管机构代表和知名律师齐聚一堂,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为投资者答疑解惑。

  下面是该次活动中的一些精彩问题:

  *问题:中国权证市场还有公平、公正吗?

  一:创设券商买卖自己创设权证是不是违反证券法.(控制价格和内幕交易)

  二:为了抑制投机才来创设,那又让创设券商进来买卖这不是更大的投机.(券商还是0成本交易)

  三:创设是为了保护广大散户投资者.创设券商买卖可以3边获利(价格涨了他们赚差价,价格跌了他们买回去注销.价格波动交易量就会放大手续费就更多了.)散户在这里面这么做都是亏.这是保护吗?市场还有公平.公正吗?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创设人这么就不是发行人了,发行人自己买卖还要拉高了才能赚钱,创设人不管拉高打低都能赚钱.)

  新望闻达宋一欣:两年来,权证交易的实践表明,权证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正股市场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是中国资本市场中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这样一个大有前途的金融工具市场,却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与疏漏,这也是投资者提起权证纠纷诉讼时败诉的原因之一。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根据此条款,笔者建议,将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作为业务规则层面上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法规或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层面上的《权证管理办法》,使之更加合法、规范、有序并更具有权威性。改变目前权证发行、创设、交易、纠纷过程中法律不完善、法律层级过低的现状。

  虽然《证券法》第11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或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沪深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实际上以该条作为法源性依据,但如果结合第2条的规定可以发现,第118条适用范围只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而对证券衍生品种是例外规定的,而权证又属于证券衍生品种的范围。当然,硬将权证圈到证券的大概念中,就没有讨论的意义了。从务实的角度上说,尽快制定《权证管理办法》是权证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市场和投资者的需要。

  从权证发行、创设的角度看,应从市场机制完善着手,改变市场容量有限、供应数量及品种太少的状态,以此遏制游资的炒作、投机乃至操纵。从目前来说,股改型权证资源资源趋于枯竭,转债型权证资源亦有限,应当放手发展以股票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备兑型权证,备兑型权证的发行主体也不应严格限制于创新类券商,符合条件的大股东、金融机构、各类基金等都可以申请创设,加大权证创设人的有序竞争。而创设权证时,抵押率高者应优先于抵押率低者,专业创设人应优先于普通创设人,信用评级好者应优先于投资信用评级劣者。创设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信息披露指定的新闻媒体加以预公告,给投资者一个时间的提前量,给市场一个正常的预期,而不单纯是一个平抑价格的手段。

  从权证交易、监管的角度看,平抑价格最好的手段是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职责是提供流动性和保证权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并规定权证可创设的合理限度,尽量使行政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退居幕后。对于市场监管机构的限制交易、风险提示、盘中交易与严重异常交易账户的监控或风险控制机制,更应当通过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权证发行、创设、交易法律制度完善起来,使中小投资者得到更多公平的市场机会,使权证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条件下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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