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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建议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日前提交议案,建议修正《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以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或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奖励。

  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中信证券等8家上市的证券公司,但受《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限制,无法同其他上市公司一样,实行股权激励。《证券法》与《公司法》相关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使上市证券公司无法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杨晓嘉认为,为消除法律冲突,促进证券公司发展,在目前条件下,应先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为《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一个例外处理。为稳妥起见,可以设置一个限售期,例如三年,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三年期满,则比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每年能够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有了这样一个限制,纵使证券从业人员想操纵本公司的股票,也难有所作为。同时,限售的规定与股权激励的目标一致:就是要让员工持股,让员工关注公司的经营与长远发展。上述规定,可以暂时由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规章解决。

  她指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存在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可能,但并不一定就是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并不一定就破坏了“三公原则”。采取一概禁止的办法,固然稳妥、可靠,但同时让证券从业人员失去了公平买卖股票的机会。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应当既防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又要保障证券从业人员公平买卖股票的权利。(谢闻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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