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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08: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08-007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82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3月1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4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2006年3月8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3月16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作出如下承诺:

  1、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上述法定承诺外,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A、宁冶厂所持有的东方钽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项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上述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宁冶厂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将卖出所得的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B、宁冶厂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宁冶厂在东方钽业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分红比例不少于东方钽业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0%。”

  (二)承诺履行情况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在东方钽业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2006年3月16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止履行了所做承诺事项,对于特别承诺事项也均已履行:

  1、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东方钽业限售流通股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已达到24个月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东方钽业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符合承诺要求。

  2、东方钽业2006年每股收益0.1129元,分红为每股0.07元,分红比例为62%,达到了承诺的比例。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08年3月17日;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820,000股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61,533,440

  17,820,000

  11.03%

  合计

  161,533,440

  17,820,000

  11.03%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1,546,745

  -17,820,000

  143,726,745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161,533,440

  -17,820,000

  143,713,440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投资者配售股份

  9、高管持股

  13305

  13,305

  10、其它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94,853,255

  17,820,000

  212,673,255

  1、人民币普通股

  194,853,255

  17,820,000

  212,673,25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356,400,000

  356,4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核查认为:东方钽业的相关股东目前均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东方钽业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相关承诺。

  六、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东方钽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东方钽业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流通股,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如果本公司未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本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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