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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国贸大厦”)日前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996年3月21日,国贸大厦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现名称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简称“协力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国贸大厦向该银行借款9,240万美元用于执行国贸大厦工程所必需的直接经费。该笔借款由国贸大厦原母公司日吉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00年12月29日,协力银行与国贸大厦和株式会社迈凯乐(前身即为日吉宣有限公司,目前在日本进入破产阶段称为“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以下简称 “日本迈凯乐”)签署《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与迈凯乐的贷款问题》的相关协议,三方协商同意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同时,根据协力银行的要求,日本迈凯乐与协力银行签署《债务保证合同书》,为国贸大厦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国贸大厦尚有本金及利息59,366,947.48美元未予清偿。因日本迈凯乐已经进入企业破产阶段,协力银行依据前述协议约定,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国贸大厦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的未付款利息。2008年3月10日,经协力银行、国贸大厦友好协商,签署《和解协议》。3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下达(2002)辽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力银行对于国贸大厦所欠全部贷款本息余额,同意向国贸大厦主张全部还款本息总金额为1,250万美元,其他本息余额协力银行全部放弃;
2.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国贸大厦向协力银行首次还款625万美元,首次还款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剩余625万美元;
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01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463,958.00元由协力银行负担。
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2日
股票代码:600694股票简称:大商股份编号:临2008-001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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