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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315 案例六:长期持续停牌应当加以限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05: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律师点评: 这是投资者经常投诉却得不到解决的老问题,由于长期持续停牌致使股票不能正常交易,投资者的资金被长期套住,因此,投资者往往会感到很无奈且很愤懑,这既反映出现行制度中对停牌、复牌制度的规定尚有缝隙,也反映出市场效率尚需提高。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停牌规定为三种情况:其一,按交易规则的法定停牌规则,对此,一般都有时限的规定,如对定期报告披露、临时公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延迟、被特别处理等引起的停牌;其二,上市公司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停牌的规则,对此,时限的规定都比较模糊,或从有关规定,或等待相关公告,或纠正问题后,具体内容包括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收购时,在出现未披露而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时,在股价异常波动时,在违法违规时,在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上市资格或暂停上市时等;其三,按交易规则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强制停牌规则,如拒不纠错的、失去有效信息来源的等。 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监管与提高市场效率计,应对所有引起长期持续停牌的事项进行分门别类地疏理并加以规制,目的是为了减少长期持续停牌时间。其中,有些事项的持续停牌应予限制或禁止,应采取提醒、敦促、警告、强制披露、特别处理等方式使上市公司尽早走出长期持续停牌的困局;对有些事项的持续停牌,应规定时限,或者要求公告进展;同样,也可以对有些事项规定持续停牌的时间限制或时间限制分次化,并限制次数。 深交所通过在交易所相关规则中设置专门条款,首次以交易所公告的名义对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要点进行信息披露,这实质上是代为披露,并强制复牌,从而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控股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是一个很好的强化监管的措施。如果代为披露和强制复牌制度有预警告机制,并加强投资者对市场监督的参与程度,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处理相联结,则更完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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