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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71号、第72号、第73号及(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南宁中院就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燃气”)诉本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住址: 南宁市民族大道86 号金和大厦11 楼。 被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住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 号。 原告向南宁中院提起四项诉讼,分别要求被告返还有关款项、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承担诉讼费。 该四项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2007年7月4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本公司公告。 二、四项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南宁中院经审理对上述四项诉讼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向南管燃气支付欠款108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08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从2002年12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118190元,由本公司负担; (2)本公司向原告南管燃气支付欠款216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以216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从2003年1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2450元,由本公司负担; (3)本公司向原告南管燃气支付欠款85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8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1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83770元,由本公司负担; (4)本公司向原告南管燃气支付欠款30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2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257967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诉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南管燃气80%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由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获得胜诉(详见2008年1月5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本公司公告),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除此之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法院判决的诉讼事项,与本公司一审已经胜诉的南管燃气80%股权有较强的关联关系,南管燃气股权诉讼的最终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本次诉讼的具体解决。 本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在审理期限内终审裁定本公司败诉,将给本公司的经营资金周转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本期的损益也带来约430万元的影响(其中违约金及利息360万,案件诉讼费66万)。因案件尚未完全结案,最终的裁定时间和结果未能确定,因此无法准确计算该事项对本期的具体影响数额。 本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及时披露本次诉讼及南管燃气股权诉讼的进展情况。 五、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诉讼的判决及其后的进程,对公司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71号、第72号、第73号。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46号。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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