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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就“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本公司 ‘侵权纠纷’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本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南京市汉中门支行基本帐户及南京银行水西门支行一般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68.54 万元”的相关财产保全事宜进行了公告。

  本公司于2007 年10 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就接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 号《应诉通知书》,印证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侵权及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人民币2.135263 亿元;2、判令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相关事宜以及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此诉讼为本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担保内容包括:“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本公司就上述重大诉讼案提供不高于2.135263亿元的担保,并自愿在上述担保范围内以其自有资产代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公司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资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下达(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该裁定已送达生效。

  三、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鉴于本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公司很难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是否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尚无法做出结论。但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正积极采取应诉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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