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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1证券简称:西藏药业编号:2008——01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产品销售总经销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没有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

  本公司与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于2008年3月8日签订了《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框架协议》,主要情况如下:

  1、合同标的:本公司所拥有的新活素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新活素是国家一类新药,本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取得了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监测期5年。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清华同方信息港A栋6楼、8楼;法定代表人:林刚;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销售三类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电子仪器设备。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计:483,786,425.63元,流动负债合计:197,972,774.52元,所有者权益:285,813,651.11元,2007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97,478,892.08元,净利润:78,401,475.33元。

  康哲药业在英国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码:CMSH。在药品销售方面积累了相应经验,并拥有一支覆盖全国范围的销售队伍。

  3、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我公司授予康哲药业“新活素”在全国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以及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我公司不得自行销售产品,也不得授权地区内除康哲药业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销售产品。

  (2)我公司授予康哲药业“新活素”在全国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以康哲药业承诺为该产品开展IV期临床试验并完成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2000例合格病例为前提条件。

  具体临床研究展开的时间、以及具体的购货价格和采购量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取得新活素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后的5年时间内,还需完成IV期临床试验。本协议的履行,为公司减少了IV期临床试验费用的支出。

  2、康哲药业是一家销售见长的公司,由该公司独家代理新活素产品,将有助于新活素的市场开发和销售。

  三、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如果康哲药业未能在5年的监测期内完成国家规定的IV期临床试验,新活素将不能再注册。

  四、备查文件

  1、《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框架协议》。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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