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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证券犯罪将定“起刑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超150万元将负刑责

  本报讯 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望近期公布的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作出的规定。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虑推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五类证券犯罪的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这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

  据了解,经反复研究修改后的最新一稿《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明确: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入或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受托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专家评价说,五类新型证券犯罪追诉标准的确定,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尚正)

  (编辑:kaiz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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