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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05: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信息 名称: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电话010-64181266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裁定日期:2007 年 3月 12 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根据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下达的(2003)辽阳民合执字第74-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的。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ST商务: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指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受让方: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民事裁定书:指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下达的(2003)辽阳民合执字第74-3号民事裁定书 本报告/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权变动: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司法裁定接收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所持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8884622股股份的行为 A 股、股份: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ST商务国有法人股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3、注册资本:人民币壹百亿元 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开成的资产进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外汇债权追收。对所收购的外汇不良贷款开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外汇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7、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156(2-1) 9、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东字110101710924945号 地税京字110101710924945000号 10、股东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1、联系电话:010-64181266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在公司任职 田国立男中国北京总裁 侯建杭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刘亚晶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陈孝周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陈维中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杨军华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陈方清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肖林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庄恩岳男中国北京副 总 裁 高冠江男中国北京总裁助理 贾放男中国北京总裁助理 许志超男中国北京总法律顾问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资本项下 持ST佳纸(400053)14.52%股权; 持汕力(000534)5.96%股权; 持建设机械(600984)17.20%股权; 连云港(601008)25.46%股权; 持达尔曼(400037)5.76%股权。 第三节持股目的 按照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阳民合执字第74-3号民事裁定书,将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持有的“和光商务”国有法人股8884622股裁定给我公司,用以低偿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欠我公司的8973468.22元。公司承诺在本报告后十二个月内不会增或减少持有和光商务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深圳和光股份0股,占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占总股本的5.08%,为深圳和光第四大股东。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次股权变动前后的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 二、司法裁定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司法裁定的主要内容: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持有的“和光商务”国有法人股8884622股抵偿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清偿债务。 1、裁定股份的数量、比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8884622股,占总股本的5.08%; 2、股份过户: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有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生效时间及条件:经相关部批准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他说明 出让人不存在损害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出让人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被冻结的情形。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章):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田国立 二○○八年三月七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股票简称:*ST商务 股股票代码:000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张伟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8 年3 月7 日 特别提示 1、本报告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2、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深圳和光 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建投 指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 法院民事(执行)裁定书 指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下达的(2005)沈法执字第73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本报告书 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伟 性别:女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无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伟与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及深圳和光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持股目的是基于法院司法拍卖而获得深圳和光2665386股股份,占深圳和光总股数的1.5264%,对深圳和光商务前景表示乐观及认同,同时分享深圳和光成长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在本次股权司法拍卖前,自然人张伟未曾持有过深圳和光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通过参加由法院裁定的委托拍卖并取得拍卖成功后,张伟持有深圳和光1.5264%的股权.而原持有深圳和光1.5264%股权的沈阳建投将不再拥有2665386股股权,改由张伟控制。 二、 法院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的“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停牌限售流通股2665386股法人股股权依法冻结。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依法委托辽宁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进行评估,确定首次拍卖保留价为:0.90元/股,总价239.88万元。2007年11月26日委托辽宁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拍卖,由竞买人张伟以0.90元/股竞得,总价款为239.8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将被执行人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停牌限售流通股2665386股股权变更为买受人张伟(210881198309103524)所有。 三、 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伟持有的深圳和光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提交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深圳和光股份上市交易的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定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伟 (签字) 2008年3月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宁 2008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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