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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发出通知,于2008年3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原第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同时将披露信息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同时将披露信息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2、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1)原第十四条第一款:“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增值能力、综合效益等进行论证、评审。”修改为:“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每年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增值能力、综合效益等进行论证、评审。”

  (2)原第十四条第三款:“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购置或处置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权限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 修改为:“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购置或处置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权限为单次人民币200万元以下。”

  (3)原第十四条第四款:“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大额款项的调度,其控制权限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总经理对大额款项的调度负有最终审核职责。”修改为:“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大额款项的调度,其控制权限为单次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总经理对大额款项的调度负有最终审核职责。”

  3、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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