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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05: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名称: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ST 兰宝 股票代码:000631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331号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7689号 联系电话:0431-84634373 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08年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331号 法人代表: 刘铁杲 注册资本: 14166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201011100214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153271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制造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汽车塑料保险杠,塑料制品(除非降解性包装制品),板式房,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长经国税登字220105715327170号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长地税字220105715327170号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7689号 联系人:毕永申 联系电话:0431-8463437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执行法院裁定的结果,目的是以拍卖价款偿还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欠债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没有增持兰宝信息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兰宝信息88,749,558股国有法人股,占兰宝信息总股本的36.92%,系兰宝信息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兰宝信息任何股份。 二、股权拍卖及法院裁定的相关情况 1、裁决的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最终裁决日期 2008年2月27日 3、案由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7 年12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6)长执字第38、39、40号,依法裁定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51,574,779股。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高新光电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7 年12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7)长执字第165-3号,依法裁定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37,174,779股。 4、拍卖机构名称 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5、拍卖事由 由于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07 年12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兰宝信息股份合计88,749,558股。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每股参考拍卖价为0.2602元。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兰宝信息88,749,558股法人股进行拍卖。 6、拍卖时间 2008年2月16日 7、拍卖结果 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上午9点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春郊胡同594号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兰宝信息股份。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以45,380,000元的价格竞得兰宝信息44,374,779股股份;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以34,414,152元的价格竞得33,651,838股股份;北京和嘉投资有限公司以10,965,848元的价格竞得兰宝信息10,722,941股股份,并现场与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执字第38、39、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 (1)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51,574,779股; (2)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7,200,000股持有人由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3)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3,651,838股持有人由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4)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10,722,941股持有人由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和嘉投资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 (1)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7,174,779股; (2)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7,174,779股持有人由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9、收到裁定书的时间 2008年2月28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宝信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兰宝信息88,749,558股国有法人股存在以下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兰宝信息44,374,779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8.46%)质押给辽宁合利,并被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自由广场支行申请司法再冻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兰宝信息37,174,779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5.74%)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申请被法院司法冻结,并被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自由广场支行申请轮候冻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兰宝信息7,2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99%)被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自由广场支行申请冻结。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兰宝信息上市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杲 2008年2月2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君子兰集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君子兰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拍卖结果法院裁定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查阅地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杲 2008年2月2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刘铁杲 日期:2008年2月29日 股票代码:000631股票简称:S*ST兰宝公告编号:2008-006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ST 兰宝 股票代码:000631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955号七楼704-708室 通讯地址:长春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955号七楼704-708室 联系电话:0431-85185237 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 2008年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955号七楼704-708室 法人代表:张晓明 注册资本:405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20107010000431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66160526-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光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光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长高国税登字220104661605269号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长地税字220104661605269号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955号七楼704-708室 联系电话:0431-8518523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鉴于兰宝信息已完成破产重整,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兰宝信息具有投资价值,因此通过司法拍卖竞拍的方式取得兰宝信息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增加持有兰宝信息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竞拍获得兰宝信息44,374,779股国有法人股,占兰宝信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46%。 二、股权拍卖及法院裁定的相关情况 1、裁决的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最终裁决日期 2008年2月27日 3、案由 (1)君子兰集团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7 年12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6)长执字第38、39、40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君子兰集团所持有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51,574,779股。 (2)君子兰集团与高新光电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7 年12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7)长执字第165-3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君子兰集团所持有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37,174,779股。 4、拍卖机构名称 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5、拍卖事由 由于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07 年12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君子兰集团持有的兰宝信息股份合计88,749,558股。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君子兰集团持有的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君子兰集团持有兰宝信息国有法人股每股参考拍卖价为0.2602元。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君子兰集团持有的兰宝信息88,749,558股法人股进行拍卖。 6、拍卖时间 2008年2月16日 7、拍卖结果 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上午9点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春郊胡同594号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君子兰集团持有的兰宝信息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以45,380,000元的价格竞得兰宝信息44,374,779股股份,并现场与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执字第38、39、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51,574,779股;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7,200,000股持有人由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7,174,779股;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7,174,779股持有人由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9、收到裁定书的时间 2008年2月28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宝科技信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拍卖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竞买的兰宝信息44,374,779股国有法人股被司法冻结。本次拍卖后,根据长春中院下达的(2006)长执字第38、39、40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长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君子兰集团持有的兰宝信息88,749,558股国有法人股的全部冻结,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拍卖竞得的兰宝信息44,374,779股股份将不存在被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兰宝信息上市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2008年2月2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高新光电《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高新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拍卖结果法院裁定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查阅地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2008年 2 月 29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晓明 日期: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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