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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北京市将执行国4机动车排放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15:09 中国证券网

  本网讯(上海证券报记者李雁争)记者29日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将从3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新排放标准实施后,北京将与欧盟目前的排放标准实现接轨。

  第一阶段即,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第二阶段即,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车辆,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并要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其他用途的重型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3标准。

  国4排放标准实施后,市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将对在本市销售的汽车实施排放检查,定期发布符合国4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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