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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自由选择能最终保障劳动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2: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劳动市场的过度管制对雇佣双方都不利,它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它能有效保障雇员的权益,而是因为雇员权利的实施机制缺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界定的是劳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交易的公平原则,以及违法公平原则的救济和惩罚,不能、也不应该管制雇佣关系的具体细节。欲使这些具体细节满足公平原则,应该通过劳资双方的谈判,这和大家去商场购物没什么差别。既然其他的交易合同能够做到原则管制,为什么劳动合同就不能呢?

  ◎周业安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眼里,贫困和饥荒与供给关系不大,而是和自由有关。也就是说,一个地方或者一个群体之所以处于贫穷境地,是因为这个地方或者群体受到的限制太多,没有创新和发展的激励。这就好比家庭教育,若家长对孩子约束过多,管制过细,表面上看,似乎降低了子的成长风险,但实际上却降低了孩子的自主思考激励和能力,最终降低了孩子未来应对生活的能力。管制,在许多场合都是短期看似有利,但长期必然会伤害被管制对象本身。经济领域被反复验证的证据一再说明了管制的潜在危险。

  比如劳动市场上的管制。无论是最低工资制,还是劳动合同法,或是其他劳动管制措施,只要限制了劳动力供需双方的选择自由,那就可能产生极大的危害。这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限制了企业作为雇主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能力,管制既增加了企业的雇佣成本,又会导致企业在雇佣关系调整上出现刚性,相应增加企业调整劳动力的交易成本。对大企业来说,这些增加的成本也许能通过其他途径在内部消化,但对诸多中小企业而言,就没有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本事了。最后,劳动管制的结果就是中小企业创业和运营的门槛上升,数量相应下降,进而导致劳动力需求数量下降。进一步考虑到资本的流动性,当一个地方劳动市场管制过严时,企业为了规避管制成本,必然会迁移,选择更宽松的劳动市场地区去投资,这又进一步降低对当地的劳动需求。可见,劳动市场管制过严,从短期看似乎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从长期看反而有害,因为经济竞争力会下降,失业率会上升,国民财富水平会下降,从而国民的福利水平也会下降。

  过度管制不仅对雇主有害,而且对被管制者——雇员本身也有害。比如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的严格管制,限制了劳资双方的签约自由,这样做,雇主会很快发现,长期刚性合同并不一定是坏事,给定现在的物价水平呈上升趋势,长期合同的工资刚性会导致实际工资下降。也就是说,在通胀时期,长期合同对雇主是有利的。可能人们会说,这可以通过指数化条款来解决。但如何具体实施这个指数化条款呢?通胀时期每个行业以及每个企业所面临的成本上涨冲击的程度不同,如果政府出面一刀切,就会严重打击那些原本就成本压力大的行业;而如果政府不出面管制,企业显然不会愿意与工人达成指数化协议。这就是为什么在发达国家,很多时候人们并不愿意签订长期合同的原因。更何况企业盈利水平千差万别,如果雇员选择长期刚性合同,就很难更有效地分享企业的成长红利。

  长期刚性合同还有一个对雇员不利的因素是,雇员重新择岗的成本增加了。本来很多雇员试图通过跳槽来发现自己适合的工作,给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管制后,跳槽意味着可能失去一份长期合同,这样一个机会成本可能足以抑制雇员的进取心。更严重的是,如果雇员对管制产生某种依赖,那么怠工和不思进取的现象就会孳生。

  既然劳动市场的过度管制对雇佣双方都不利,那为什么还要实施,并得到大众的拥护呢?道理很简单,当雇员自己不能用手投票时,就只能期盼政府来为自己出手。或者说,过度管制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它能有效保障雇员的权益,而是因为雇员权利的实施机制缺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界定的是劳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交易的公平原则,以及违法公平原则的救济和惩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也不应该管制雇佣关系的具体细节。欲使这些具体细节满足公平原则,应该通过劳资双方的谈判,这和大家去商场购物没什么差别。民法和经济合同法从来不会规定你如何买衣服的具体细节吧?既然其他的交易合同能够做到原则管制,为什么劳动合同就不能呢?

  假设张三在买衣服时被店主骗了,张三可以找消协投诉,也可以上法院起诉。同样的道理,如果张三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受到雇主不公平对待,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上法院起诉。劳动合同的纠纷和其他合同的纠纷无甚特别之处。如果认为张三单个人无法对付雇主,那么他可以和其他员工联合起来,组建一个工会来和雇主谈判。在现行体制下,就是张三可以选择加入工会,然后由工会出面来与企业谈判。张三可以自己谈,也可以通过工会谈,无论哪种方式,劳动合同仍然和其他合同无甚本质差别。为什么要对劳动合同给出特别的管制呢?

  这样看来,现在大众出现的某种“管制幻觉”并不是因为相信劳动市场管制真的有效,而是不相信现行的劳动合同治理机制真的有效。说得更明确些,就是在具体的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过程中,工会以及相应的其他行政和法律治理机制可能缺位了。这使得张三在劳动市场上感觉没有制度依靠,所以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直接管制劳动合同。因此,要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不必然需要通过越发严格的管制,而应赋予劳动者实实在在地用手投票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能否赋予劳动者更多的选择自由,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张三可以不通过工会,仅仅自己争取其他同事的授权,就能作为代表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那么即使不限定期限和具体工资数额,张三也能够通过行使投票权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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