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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证券嘉兴负责人7年间非法吸存资金4.4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9:33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陈彤 叶利霞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前后两任总经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市场导报》记者获悉,本月28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显示,葛某、宋某分别为该营业部的前后两任总经理。1998年,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兴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后变更为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开展委托代理买卖国债、约定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02年9月,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成立后延续了上述做法。

  据查,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分别以营业部名义或总公司名义与嘉兴市蚕种场、嘉兴市纺织工业原料公司、汤某某等27家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理买卖国债协议、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出具收款收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存资金,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固定回报。

  1998年至2005年9月,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共向上述单位和个人非法吸存资金53次,累计金额4.4亿余元。其中1998年至2003年2月28日,被告人葛某在先后任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共吸存资金累计2.9亿余元(被告人宋某直接负责吸存资金累计4000余万元);2003年2月28日至2005年9月,被告人宋某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共吸存资金累计1.53亿余元。

  检察机关指出,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葛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分别对单位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9亿余元、2.9亿余元负责。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导报》记者另悉,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现已进入破产程序。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上显示,其证券类资产已被“安信证券”成功受让。网站上还链接有一份“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名发布的《关于中国科技证券部分营业部关闭暨客户安置的公告》。

  《公告》所显示的关闭的19家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名列其中。《公告》指出,科技证券所属的19家证券营业部及4家证券服务部关闭后,原有正常经纪类客户账户转入相应的安信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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