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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本底线三千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8:02 深圳商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这是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规则内部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基本条件。 设定无形资产比例 除了发行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外,内部征求意见稿还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设定了其他一些必要条件。发行人必须符合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或者必须符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3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须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创业板的特性,内部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做出了要求,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要求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对于募集资金投向,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金融类企业的募资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严格盈利预测准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创业板企业的盈利预测准确性要求,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此外,内部征求意见稿还对创业板企业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指定披露等情形进行了规定。 (上海证券报供稿 记者 陈建军) 相关分析 创业板规则导向性明显 降低门槛促高成长企业上市 与主板相比,正在内部征求意见的创业板规则草案大大降低了发行上市的财务门槛,同时突出了鼓励高成长企业上市的政策导向性。 首先,从草案提出的符合发行条件的两套标准(其中第二套标准对以往净利润额并无要求)可以看出,即将开设的创业板的财务门槛比主板明显降低。 事实上,许多有潜质的高科技创业型企业处于盈利能力尚未显现的阶段。因此,能不能上创业板,可以不看过去实现的净利润额,这样的上市标准无疑有利于创业板孵化功能的发挥。 其次,在草案中,创业板发行条件的第二套标准虽然对净利润额没做要求,但对营业收入规模尤其是营业收入增长率提出了较高要求,这点体现了创业板的高成长性导向。“这对有持续研发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很有利。”一位券商保荐人如是说。 最后,草案对创业板无形资产比例规定也有突破。创业板规则草案关于发行条件的第一套标准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第二套标准又将该比例提至不高于50%。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主板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创业板对无形资产比例的突破,与其自身特点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准备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绝大多数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往往是这些企业赖以生存的资产来源。可以预见,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起人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情况将比较普遍,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额占股本的比例将大大提高。 (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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