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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5:3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东方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两家银行(以下简称: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2925.35万元,用于公司高密度互连(HDI)印制线路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3381.12万元,用于公司超薄覆铜板及半固化片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璐、陈波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时,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9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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