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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明确表态:不考虑与中航合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5: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指中航有限缺乏诚意、合作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无法获得协同效应

  证券时报记者 李 坤 张 达

  本报讯在沉默了近一个多月后,做了充分准备的东方航空(600115)今天终于对1月21日公布的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和合作建议做出了回应。

  东方航空表示,对于中航建议,董事会进行了审慎和充分的讨论,并征求了法律顾问瑛明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申银万国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东方航空董事会决定:对于中航建议,公司董事会将不予进一步考虑。公司将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精做强航空运输主业。

  东方航空认为,中航有限在提出建议的整个过程中,以至其所采用的沟通方法,从未显示出与东方航空合作的诚意,也未显示出对与东方航空合作作出了深入和透彻的规划。在缺乏诚意、规划和互信的情形下,彼此合作的基础难以搭建起来,而中航建议中所述的协同效应自然也难以实现。

  同时,根据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的意见,东方航空认为,中航建议不具备任何正式要约的法律约束力,且在法律和未来审批方面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东方航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根本目的在于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而中航有限和或其代表的有关方不能使公司实现上述预期。

  瑛明律师事务所认为,中航建议提出的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主体均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法律意义上正式要约的任何效力,是一份对中航有限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亦即中航有限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该建议。

  同时,瑛明律师事务所认为,中航建议的实施在法律上和审批中可能遭遇诸多障碍,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如中航建议内容突破了现行政许可,其实施需得到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特批;中航建议中涉及业务合作的内容的实施可能需要得到中国国航和东方航空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该等事项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中航建议可能导致国航和东航之间构成同业竞争,而中航有限未提出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及中航建议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问题等。

  申银万国认为,东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根本目的在于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东航的经营管理、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维护东航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新航作为全球利润最高、亚洲客户满意度最高的航空公司,在航空公司经营管理、品牌运营、产品设计、服务流程管理、航线规划、收益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东航与新航的合作,在航线互补、成本控制、协同效应等方面,均将优于东航与中航有限的合作,更有利于东航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参与国际航空市场的竞争。因此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根本目的出发,中航有限不能给东航带来东航所希望获得的帮助。

  同时,申银万国也认为,中航建议存在与东航直接构成同业竞争,以及谈判时间较长、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既无法满足东航目前的发展需求,也可能使东航丧失良好的发展机遇,严重影响东航未来的经营与发展,损害广大东航股东的短期及长期利益。

  对此,中国民航大学教授李春玲博士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因为毕竟东航与中航方面此前经历了很多波折,对双方的影响都比较大,让东航现在马上接受中航方面的合作建议不太可能。“这个结果跟李丰华当初的观点一致,东航仍然坚持引进战略投资。”李春玲认为,这里所说的“战略投资者”也不意味着中航方面就再也没有机会,对于重组的问题,今后中航方面可能要跟东航进一步沟通,不断完善合作方案,双方要通过博弈,要经历几个来回的讨价还价的过程。

  对于东航的此次表态,东航一内部人士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此结果在意料之中,不同的是,对于东航“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态度,他认为,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指的就是新航,而且他认为,从东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看,选择新航更加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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