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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1:59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2月25日电 (记者 叶健) 根据太原市工商局日前出台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今后可以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得到进一步扩大。

  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太原市工商局制定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办法》规定,除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以外,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办法》还规定,申请人采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可以依法采取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形式。先实缴30%的货币资金,注册资本按申报数体现,待知识产权办理权转移手续后,再进行实收资本到位的变更登记;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式的股权退出方式,并需要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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