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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08:2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3股票简称:金地集团公告编号:2008-008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1日下午2:30在公司总部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9897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3.71%,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凌克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与会股东代表逐项审议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1、《关于成立深圳市金地工业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并承接金地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2、《关于聘请200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3、《关于公司内控审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4、《关于与UBS(瑞银)在境外共同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议案》

  4.1《关于与UBS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4.2《关于公司与UBS由双方或各自关联公司按照各自50%出资比例共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4.3《关于公司与UBS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在境外共同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4.4《关于公司与合伙企业合作投资,特别是将就金地新开发住宅项目与合伙企业优先进行合作,且选择一个现存项目作为种子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4.5《关于公司将在境内出资人民币(相当于1千万美元的等值)与合伙企业共同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4.6《关于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和条件对金地与合伙企业合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物业管理等服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4.7《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UBS在境外共同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与UBS在境外共同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工作顺利进行,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与UBS在境外共同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谈判、签署与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文件及修改;

  (2)监督合伙企业运营和管理;

  (3)批准金地与合伙企业在具体项目上合作,包括种子项目;

  (4)金地对金地与合伙企业合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管理、投资咨询、销

  售、物业管理等服务的具体条件;

  (5)派往合伙企业及投资管理公司人员的任命、管理、薪酬和激励体系;

  (6)根据合作需要设立相关法律主体。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198979590股,其中198979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0 %,0股弃权,占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宋萍萍律师、陈焓律师现场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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