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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敏感期买卖自家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04:03 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最新披露信息显示,2008年2月1日,长征电气董事、副总经理周联俊通过二级市场购入500股公司股票,均价17.20元/股,耗资8600元。几天后的2月5日,长征电气披露了2007年年报。因此,周联俊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无独有偶。大庆华科监事闫田胜也犯了同类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深交所网站披露,2008年1月24日,大庆华科监事闫田胜通过二级市场售出1575股公司股票,均价14.11元/股,变现2.2万元。而大庆华科2007年年报的披露时间是2月5日。

  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等。

  市场人士指出,此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股票主要集中在:一年内减持量超过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和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但自上述管理规则颁布以来,公司高管在定期报告公告前的敏感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现象,还是第一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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