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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暂难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00:35 证券日报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暂难启动

  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杭萧钢构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此引发了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是否也可以提出起诉的争论,但在记者采访多位律师后发现,目前杭萧钢构的民事赔偿起诉主要以虚假陈述行为为起诉依据,对于因内幕交易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法院虽可受理但很难操作。

  “投资者起诉的依据主要是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因虚假陈述对杭萧钢构公司及其部分负责人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书。”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告诉记者。记者日前了解到,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50多名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标的大约在300万元。最早受理的是去年5月由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代理的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但中间曾有过一段时间暂停受理,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又开始再次受理。

  薛洪增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杭萧钢构案中因虚假陈述提起的民事赔偿已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根据内幕交易的判决书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目前操作起来有难度。

  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去年也明确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这一意味着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

  但是,由于在内幕交易方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虽然可以立案,但如何操作是一个难题。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在杭萧钢构一案中,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投资者既可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又可以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两者是可选其一,还是必须合并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个投资者,这种选择权是否存在?合并是否必须是法院依职权实施?法律上有待明确。内幕交易的责任人与虚假陈述的责任人并不完全一致,杭萧钢构公司是不能作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主体的,在自然人方面两者的重合只有罗高峰一人,这样,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在两“因”(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一“果”(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两个“因”?在同一个“因”中,责任人相互之间是否应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还是其他?法律上也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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