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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09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05:2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派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法定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至少1次;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放,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上市交易前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自然年起,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当年的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提取0.5%的业绩报酬:

  (1)从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从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6%。

  (3)年底时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5)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或者其它法定要求。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进行计算。

  如果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发生变化,则按时间段计算累计收益率。假设在一年里面的前X1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1,接下去X2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2,以此类推,在后面剩余XN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N,则该年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1+ Y1/360)^ X1×(1+ Y2/360)^ X2×……×(1+ YN/360)^ XN-1。

  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

  F为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

  Ei为每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为每年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天数。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当日进行计算,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计提,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如果能够提取业绩报酬,则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方案由基金管理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第5个工作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第10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Ⅰ.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Ⅱ.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正本第十一章第(二)节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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