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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5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兴华”)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铁西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铁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沈阳兴华在建行铁西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沈阳兴华工业电连接器产业化项目和电机断路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沈阳兴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沈阳兴华和建行铁西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沈阳兴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沈阳兴华和建行铁西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沈阳兴华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沈阳兴华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眭衍照可以随时到建行铁西支行查询、复印沈阳兴华专户的资料;建行铁西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铁西支行查询沈阳兴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包括保荐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沈阳兴华对保荐代表人的有效授权书等。

  五、建行铁西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沈阳兴华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建行铁西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沈阳兴华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建行铁西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事先书面通知建行铁西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铁西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沈阳兴华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沈阳兴华、建行铁西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9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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