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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高度认识印花税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 02: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最近,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的话题,又重新热起。国税总局发布的消息称,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达2005亿元。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始征于1990年7月。1991至2006年,所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逾2300亿元。因此,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已逼近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16年的总和。与2006年相比,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更增长了10.2倍。2007年,境内及境内外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估计在9000亿元附近。这样,2007年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约占境内及境内外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2%。

  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自5月30日起提高。如果2008年继续保持2007年的交易量,投资者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占境内及境内外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重,也必然进一步提高。最近,上证指数连创6124点以来的新低。舆论要求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的呼声也在提高。甚至,有些舆论把它视作“救市”的猛药。

  何为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系由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均无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这一税种。后者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则是“立据人”。证券交易印花税执行的税率远高于0.5‰,因此,适用的也不是包括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在内的产权转移书据。不过,《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还规定“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这当是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规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则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这样,印花税就需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分别缴纳。因此,财政部最近一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时,有“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表述。

  怎样看待印花税调整

  笔者认为,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的调整,可以从几方面着手:

  首先,从长远看,可以研究大幅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税率最高的印花税目。就股票交易而言,本质上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终应与产权转移印花税率相一致,下调到0.5‰。大幅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有利于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应在法规中予以确定。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是所有印花税率中惟一浮动的印花税率。每次税率变化,都是经国务院批准后,以通知形式临时公布的。试想,如果其他印花税率乃至其他税率也由政府临时决定,纳税义务人会怎么看待?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实现着政府的调控目标。但政府并不通过其他印花税率甚至其他税率的临时变化,进行调控。可见,税率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并不是调控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也是这样。而在有关条款中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固定下来,则可以明显地提高证券投资的可预期性。

  第三,证券交易印花税应该尽早正名。目前,股票以外的证券交易和一级市场股票交易并不征收印花税。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表述,容易理解为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印花税。如果政府的意思与民间的理解相一致,那么,就干脆表述为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印花税。如果政府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另有解释,比如它还包括将来要开征的债券、基金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也应该把这一解释公诸于世,并正名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或更确切的名称。从印花税基本原理看,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

  第四,承认印花税的本质特性。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税种。这是法学理论中通行的解释。《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称:“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股票交易必须由买卖双方共同完成”。如果其中一方未缴纳印花税,那么,这种交易就不受法律保护。《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上述立法精神,不可能因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而修改。不然的话,相关法学理论的根基将动摇。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实际上是向获利的卖出一方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再重复这样的思路,就混淆了不同税种的本质区别。

  呼吁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实际上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思路。它没有从立法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股票走势疲软时,人们往往很希望政府“救市”。但事物都有两重性。那么,股市火爆时,政府为什么不可以加重税收,以打击投机呢?这样,证券投资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大。笔者认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响已经日益增大。通过法规形式,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予以规范,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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