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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制度定义及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04: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允许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为自己和其他被认为具有类似受损害的人起诉或应诉,由法院来处理这种存在共同利益案件的诉讼形式。

  其合理性表现为,其解决现代民事纠纷中存在的“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的救济问题,天然具有的判决扩张力,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一般原告无需参加庭审,甚至不必知道所发生的集团诉讼,却会突然收到一笔赔偿金。

  集团诉讼制度,同中国大陆目前施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共同诉讼制度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表面上有些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不同。

  表现在:其一,集团诉讼的权利人,只要不明示退出该集团就视为参加,而共同诉讼的权利人,仅限于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其二,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包括未参加诉讼的全体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默示认可方式,而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仅代表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明示确认或多数人协商方式;第三,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除了明示退出集团者外,其效力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体受害人,而共同诉讼的判决只对已登记的受害人有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登记权利的则不适用判决结果;第四,集团诉讼除首席原告外,其他集团诉讼成员不必亲自参加诉讼,甚至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在进行。一旦赔偿金额被确定,所有成员均按比例分得一份赔款,而共同诉讼的每位成员必须直接参加诉讼,并对诉讼过程负责;第五,集团诉讼只需首席原告出庭并举证质证,其他成员无需到庭,共同诉讼则参加者可以不出庭但必须举证质证;第六,集团诉讼的律师主要同首席原告打交道,律师收费采取胜诉后收费方式,部分费用由首席原告先行支付,共同诉讼则需律师多方并说明,各参加者先行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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