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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08: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湖北迈亚股票代码:000971 公告编号:2008-06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上午9:00至10:00在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2801336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29.95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永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代表逐项审议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郑明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72801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蔡颖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72801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8年1月 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

  2、2008年1月 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08年1月31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永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 72,801,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增补郑明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蔡颖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过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郑明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801,33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蔡颖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801,33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大会审议的上述两项议案全部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方芳(签字)

  2008 年 1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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