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雏军昨获刑十年(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11: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三、浑水摸鱼:为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3.53亿元资金 法院还认定,2003年6月17日至20日期间,顾雏军、张宏挪用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扬州格林柯尔);他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的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曾俊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雏军是主犯,其余七名被告人为从犯。 一审判决: 判决书厚达193页 昨日,记者翻了一下该案一审判决书,竟厚达193页。 据所认定的三项罪名,昨天,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顾雏军,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60万元;顾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此外,原科龙电器首席财务官姜宝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总和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曾俊洪无罪;而其他六人则获判缓刑。 多项指控未被法院采纳 公诉机关原来以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以及职务侵占四项罪名对顾雏军等被告提起公诉的。 对比法院一审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曾俊洪等人挪用资金的部分指控,以及顾雏军、姜宝军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法院均没有予以认定。法院认为,不予认定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30日,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将扬州科龙的4000万元以“征地费”名义划到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账户,后转到扬州格林格尔的账上,顾雏军指使姜宝军在扬州科龙账户上以无形资产名义将该笔资金平账,从而占有该款。 对于该指控,佛山中院认为,要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被侵占的财物就要是本单位的财物。 由于扬州经济开发区与科龙之间有名为“超大冰箱项目”的合作,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方面以及科龙电器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科龙电器已经将征地费给交给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在开发区财政收取了4000万元之后,该4000万元显属开发区政府所有,而不再属科龙电器,认定4000万元是顾雏军“本单位财物”证据不足,因此,对顾雏军等人职务侵占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此外,公诉机关原来指控顾雏军的挪用数额超过7亿元,法院对其中4亿元左右的挪用资金款项也没有认定,理由是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顾雏军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以及不能证明这些款项是以顾雏军的个人名义挪用的。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