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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03:35 证券日报

  闫立良

  同一企业法人可投资多个汽车金融公司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汽车产业格局和实际发展需要,取消了原《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

  此次发布的新《办法》着重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强调三大核心主业:零售贷款、批发贷款、融资租赁业务。

  新《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汽车金融公司可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也由10%下调至8%。

  新《办法》对出资人资质条件做出了调整:

  一是针对没有汽车金融业务经验的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审慎性要求,即新增加“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出资人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的规定。

  二是提高对出资人综合经济指标量化标准,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

  三是根据汽车产业格局和实际发展需要,取消了原《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

  四是新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项规定。

  此外,与相关法规协调一致,对有关条件作出适当调整,如将“最近3年连续盈利”改为“最近2年连续盈利”;将“无违法违规记录”改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为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狭窄的问题,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新《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加了6项新业务。

  即增加了“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业务。同时将吸收存款的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此外,取消了原《办法》中的“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业务。

  为遵循规制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新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要求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丰富汽车金融业务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同时根据汽车业务和监管需要对监管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原《办法》及《细则》规定的7个监管指标调整为5个监控指标,即保留3个指标: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资产比例;增加1个指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修改1个指标:资本充足率由10%下调至8%;删除3个指标:最大10家客户授信比例、流动性比例、对外担保比例要求。

  新《办法》共分五章4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汽车金融公司定义、监督管理机关、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等规定及有关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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