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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05: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34,206,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3%,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570,808,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63,397,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公司董事长斯泽夫先生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 1、关于设立“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普通议案。 同意票634,206,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监票及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和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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