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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9:20 财华社

中国证监会28日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对于客户门槛,《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
《细则》还对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十六项行为发出禁令。这十六项禁止行为包括: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挪用客户资产;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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