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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5:4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监事杨杏光女士的证券账户出现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对此,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监事杨杏光女士于2008年1月23日,以8.39元购入东方宾馆3000股,2008年1月24日,以8.55元卖出其中的770 股,剩余股票按规定锁定。本次买卖获利人民币44.94元。 杨杏光女士的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责令杨杏光女士将本次买卖东方宾馆股票所获收益人民币44.94元于2008年1月31日前全额上缴归公司所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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