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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建言证券信息管理:行情信息不是公益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璐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 “证券信息权益法律保护研讨会”,就证券市场发展新形势下证券信息权益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讨。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中国证监会、港交所、深交所、中金所、上海期交所、上海相关法院、上海信息委和有关高校、律师事务所等数十家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在会上表示,证券信息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对证券信息权益的保护是当前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此次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证,将有助于促进证券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指出,上证所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仍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证券信息经营应当在证券市场及交易所的发展中做出其应有的贡献。上证所在证券服务业务软硬件设施上均有大量投入,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的同时,也为信息服务业务的产业化提供了空间。证券信息权利的保护,迫切需要得到立法和司法上更坚实的保障。

  会议从新华富时案出发,对证券信息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作了全方位的探讨。新华富时案是一起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新华富时指数公司一、二审均败诉,案件在业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有关法官和律师分别就案件作了回顾和总结,剖析了案件争议焦点、处理思路和判决依据。与会专家结合该案,从国内外的立法、司法、理论和实践等不同角度围绕证券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保护途径和方式以及证券信息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专家们普遍认为,证券信息不能等同于公共信息或公益信息,而是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对证券行情信息可按汇编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待制定数据库保护的相关规定后,可将其作为数据库加以保护;应综合运用法律、合同和技术等手段对证券信息权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应当本着公平、有偿等原则,在交易所证券信息权利保护与其履行公共职责之间实现平衡。

  上证所总经理助理徐明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在全球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降低交易成本已是大势所趋的背景下,证券信息日益成为交易所的一项重要资源,作为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我国保护证券信息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关主管部门、交易所和市场参与人已就此达成较多共识;当前证券信息权益的保护仍显薄弱,救济手段有限,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管理等在内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专家们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为完善证券信息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徐明最后表示,鉴于当前实践中的迫切需要,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证券法》第113条予以进一步明确,从法律层面将证券信息权利作为专属权利进行界定;制定有关证券信息管理的规章,明确证券信息的范围、使用、传播、监管等;在赋予和保障权利的同时,合理设定权利人的义务,以期在证券信息权利保护与交易所履行公共职责之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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