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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5:5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接A01版)(五)统一了冻结的期限。对证券的冻结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对资金的期限规定为六个月,在续冻时也是如此,这和此前最高法院有关续冻分别不得超过一年和三个月的规定有明显区别。

  (六)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司法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这是中国证监会推动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切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同时,十分重视完善资本市场的良好司法环境。仅去年以来,就有四件司法政策文件出台。另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起草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也已完成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即将发布执行。

  《通知》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通知》的顺利实施,证监会已经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好必要的技术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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