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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行业公司IPO须过环保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 08:4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卢 荣

  本报讯 记者获悉,监管层近日向各保荐人下发《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通知指出,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其申请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据悉,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根据上述环保总局的文件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3类行业。投行人士表示,监管层此次在新年之初下发这个文件,政策意图非常明显,就是执行国家“节能减排”宏观调控政策,提高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污染行业经营活动公司的融资门槛,从而达到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目的。

  投行人士指出,根据环发[2003]101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只需要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便可,但环办〔2007〕105号文则规定,凡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环保核查工作,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证监会出具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行业研究员刘元瑞指出,监管层的这个文件再次强调了“环保关”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避免行业低质量的并购,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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