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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 05: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与相关债权银行签署的《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以下简称“代偿协议之一”)的规定(代偿协议之一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债权的银行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于2007年12月31日生效)和2007年12月29日债委会工作小组《关于债权人签署<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情况的函》(全文见附),鉴于截止2007年12月29日,拥有公司直接债权余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已签署或表示同意签署《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公告了债务重组事项(详见本公司2008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8-003),并于2008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8-008)。

  上述公告刊登后,公司收到了债权银行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常州分行”)的《异议函》(全文见附),作为债权人,中行常州分行表示并未同意签署《代偿协议之一》,该协议对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因此次临时股东大会议题之一为审议签署《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的议案,但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银行在《代偿协议之一》上的签字文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原定于1月24日上午9点30分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08年1月30日上午9点30分召开。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债权人签署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情况的函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1日,华源债权人委员会工作小组向债委会成员单位发出通知,请相关债权人于2007年12月27日前签署《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据统计,截止目前,拥有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债权余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已签署或表示同意签署《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具体情况见附表。

  特此说明。

  华源债权人委员会工作小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代章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签署情况

  序号

  银行

  贷款金额

  占比

  签署

  1

  中国银行

  47274

  17.25%

  走流程

  2

  建设银行

  44250

  16.15%

  已签署

  3

  交通银行

  36288

  13.24%

  已签署

  4

  工商银行

  35405

  12.92%

  已同意,待签署

  5

  中国进出口银行

  34000

  12.41%

  已签署

  6

  农业银行

  33910

  12.38%

  已签署

  7

  中信银行

  10622

  3.88%

  有修改意见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0000

  3.65%

  已签署

  9

  兴业银行

  10000

  3.65%

  已签署

  10

  上海银行

  6050

  2.21%

  已同意,待签署

  11

  深圳发展银行

  2658

  0.97%

  无华润担保,不同意方案

  12

  光大银行

  2530

  0.92%

  已同意,待签署

  13

  招商银行

  995

  0.36%

  已签署

  合计

  273982

  100.00%

  备注:1. 以上为债委会成员单位中对华源股份有直接债权的银行。

  2. 已签署和表示同意签署的银行:工、农、建、交、进出口、招商、浦发、兴业、上行、光大银行,合计直接债权占比77.89%。

  附件二:

  异议函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签署<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的公告》(编号:临2008-003),称包括我行在内的债权人已与包括贵公司在内的相关当事人签署了前述代偿协议,同意由另一承债人代为履行贵公司在相关合同项下为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

  作为债权人,我行并未同意对外签署该份代偿协议,该协议不应对我行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我行对贵公司的公告内容表示异议,并仍将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要求贵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担保义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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