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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牛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款的提示性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 05:4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的约定:“公司不得提前赎回可转债,除非在本次发行可转债一年期后(含当日),公司的股票在其后的任何连续4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该30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的130%。当该条件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计当年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公司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 自2008年1月2日起,截至2008年1月21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在本年度内已经连续13个交易日高于约定的当期转股价格4.4元/股的130%,即高于5.72元/股,如果在连续的未来17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继续保持在当期转股价格4.4元/股的130%(即5.72元/股)以上,则将满足上述赎回条款。届时,本公司将有权按照上述约定的赎回价格即:可转债面值加计当年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尚未转股的金牛转债。 鉴于本公司股票表现,满足赎回条款的可能性较大。 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刊登详细的赎回公告,公司董事会特此提醒金牛转债持有人关注上述事项,并建议金牛转债持有人尽快转股,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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