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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运动在韩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22:56 《商务周刊》杂志

  小股东运动在韩国:从“小股东”到“利益相关者”的转变

  在韩国,1/4的公司资产被最大的10个家族所控制。以家族为代表的韩国大财阀对经济的控制带来了诸如“剥削”和“掠夺”之类的严重问题。作为对大财阀们“剥削”和“掠夺”的回应,韩国的小股东们通过各种形式集结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卡尔·波拉尼曾经深有远见的指出,无节制的市场迫使社会濒临解体而危及人类社会本身,保护主义的社会反弹正是人类社会对这项灾难的反应。作为一种社会反弹的表现形式,小股东运动意义深远

  □文 周建军(韩国成均馆大学东亚学术研究院)

  正如乔治·阿克洛夫、保罗·罗默在《所有者掠夺:以破产牟利的经济黑幕活动》一文中所言:一旦所有者认为他们能够从一家企业里榨取更多,从而最大化其当前收益,他们就会采取任何能够在当前榨取更多收益的行动,甚至不惜为牟利而使企业破产。如果企业有动力不惜牺牲社会以破产来牟利而不是全力以赴获取经营成功,那么经济黑幕活动就会冒头。

  当所有权是集中的且管理者被所有者牢牢控制时,违规策略是较容易实施的。当所有权广泛分散且管理者的利益和所有者的利益存在严重冲突时,违规策略也是存在的。各种名目繁多的违规策略不仅表现为所有者盘剥债权人,而且表现为管理层对所有者,以及作为所有者的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剥削”和“掠夺”。

  在不少东亚国家,一小部分的家族就控制了大部分经济。而在韩国,1/4的公司资产被最大10个家族所控制,绝大部分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由大股东担任或者指定。以家族为代表的韩国大财阀、大股东对经济的控制带来了上述“剥削”和“掠夺”之类的严重问题。有实证研究也表明:最大的股东的控制权相对于其所有权上升,公司的价值就会下降。

  近年来,作为对大财阀、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回应,韩国的小股东们通过各种形式集结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韩国的小股东运动(Miniority Shareholder’s Campaign),也称财阀改革运动(Chaebol Reform Campaign),不仅冲击了大股东的既得利益,而且也为东亚其他国家公司治理和经济民主化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小股东运动的起源与韩国参与民主人民大联盟(PSPD)

  回顾韩国小股东运动的历史,必须谈到韩国参与民主人民大联盟(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简称PSPD)。作为韩国最重要、最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之一,成立十多年来,PSPD推动了韩国一系列颇有影响的社会改造运动。例如最低国家福利保障运动、小股东运动等。

  PSPD成立于1994年9月。成立之初,PSPD就与工会等草根组织保持了密切联系,强调自己的独立性,不卷入政治斗争,而是运用法律手段去主张、保护和提升民众权利以促进改革,并通过个人会费和捐赠来保持自己独立的经济运作。现在,PSPD有超过13000名左右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会员,超过50名付薪的全职工作人员、300名志愿者、200名顾问在7个运作实体之下工作。这其中,除了左翼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为数众多的经济学、金融学教授、律师与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也积极志愿地参与其中。例如: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Participatory Economy Committee)的重要成员张夏成教授(Jang Ha-sung),即是韩国高丽大学商学院院长。

  在小股东运动方面,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韩国政府提出了一个新财阀政策,主张通过公司治理改革来缓和财阀经济力量过于集中的问题。在这个政策中,政府加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审计和小股东权利。伴随着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及其引发的对“裙带资本主义”的讨论,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被引进到韩国——股东主张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力并去影响公司的行为被称为股东积极主义。

  韩国政府之后的一些政策也对财阀改革和公司治理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公平交易管制、会计标准、金融市场的约束和公司内部治理等。公司内部治理的规定包括:

  ● 公司外部董事制度:1/4的董事会成员需是外部董事;

  ● 大股东的责任: 为了加强财阀的法律责任,由控股股东出任领头的关联企业的代表董事(Representative Director of Leading Affiliates)并进行登记;并取消财阀进行协调活动的总裁办公室;

  ● 提升小股东的权利:降低小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派生诉讼的最低股票份额限制由1%降低到0.01%;允许小股东进行财务审查,将财务审查的最低股票份额限制由3%降低到1%; 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以使小股东能够选择任命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

  ● 提升机构投资者的权利:授予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信托账户投票权。

  上述公司治理政策对以“股东积极主义”为旗帜的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7年至今,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已经把小股东运动维权的对象从韩国第一银行扩大到韩国最有影响的大公司,例如三星电子、现代重工、SK通信等等。

  在法律范围内的多管齐下

  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进行小股东运动维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或参加股东大会积极参与公司决策,或对管理层的非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监控,或对簿公堂寻求法律保护。但无论采取什么形式,PSPD的活动都没有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下面是对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几类常见的维权形式的介绍。

  1.参与公司决策

  虽然小股东不能像董事们那样频繁地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但是在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的带动下,韩国的小股东们仍然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建议、投票权征集(Proxy Solicitation)、召集特别股东会议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并试图影响公司的决策。

  股东大会是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维护小股东权利最重要的形式和活动之一。在股东大会上,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命、投资决策等事项将被做出,股东大会也是公司的管理层与股东们面对面沟通的难得机会。参加股东大会之前,PSPD会公开自己参加大会的计划,并以此收集各种公共信息。在股东大会上,经过小股东们授权的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代表小股东向公司管理层提出问题,这首先使得管理层不得不去认真准备进行回应。参加股东大会,一方面使得小股东的声音得到表达,另一方面也让小股东有机会获取公司运营的重要信息。小股东们的声音会引起公众、媒体等对各种秘密交易(诸如关联交易等)的关注。有时候,管理层还会公开承认他们的过失或者提供和暴露进一步调查的重要线索。自从PSPD经济参与委员会第一次参加韩国第一银行的股东会议以来,PSPD已代表小股东参加了三星电子、大宇公司、SK通讯、现代重工、LG电子等公司的股东大会。在1998年3月的一次股东大会上,PSPD代表小股东们对三星电子提出长达13小时的质询,包括三星电子各笔资金的内部交易、审计师的可疑任命、非法支持中央日报等等。而在PSPD介入之前,小股东很少去参加类似这样的股东大会。

  股东提案也是小股东们表达自己声音的重要方式。1998年3月和1999年3月,PSPD代表小股东提案建议三星电子修改其公司章程以保护小股东们的利益;1998年3月,PSPD同样代表小股东要求SK通讯修改公司章程并选举两名外部董事。虽然这样的建议没有在三星电子得到足够的支持,但SK通讯几乎接受了PSPD代表小股东们提出的大多数建议(包括PSPD管理透明化的建议,增加外聘审计师的数量,并允许股东查看每一笔资金交易等)。

  投票权征集是股东们寻求相互支持的重要法律措施。按照韩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投票权征集还受到很多限制。为了征集股东提案和投票权,小股东们需要召集特别股东会议。在PSPD的支持下,SK通讯的一名外部监事曾经成功地召集过特别股东会议。

  2.对管理层行为的监控与阻挠措施

  当股东将公司的决策权授予董事会之后,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各种监控与阻挠的法律措施仍然是可行的。但是,这些监控与阻挠需要做很多涉及公司业务的调查活动,仅靠单个小股东显然无法完成。

  对公司账册与记录等经营活动的调查,可以为股东会议准备必要的关键信息,并迫使管理层停止非法和不合理的活动。这些重要的记录包括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计记录。1998年,PSPD曾经代表小股东们要求三星电子提供其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是出于调查三星电子和三星摩托这两个公司内部交易的考虑。三星电子拒绝了这个基本要求,法院的判决随之而来。法院命令三星电子提供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并支付300万韩元的罚款。根据韩国法律,如果管理层拒绝对公司账册与记录等经营活动的调查,股东有权力让法院来调查,并视情况任命相应的检察官。

  股东也可以要求管理层停止介入某些非法或者损害股东利益的不合理行为。当然,管理层经常对股东的建议或者警告置之不理。但股东对管理层的这些提醒,至少有希望使管理层改变他们的最初目标以避免与股东的冲突或者诉诸法律的行动。例如,1999年,现代重工就部分地同意了PSPD代表小股东们提出的要求,取消了支持现代摩托合并其他两家企业的计划。同样,在PSPD的压力下,三星电子也最终决定不去拓展摩托业务。

  股东们也可以将他们的上述要求转换为更正式的法律行动。1997年3月,三星电子价值600亿韩元的私募可转换债券,被三星集团总裁李建熙之子李在购买了450亿韩元。私募可转换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的债券,因为发行公司可以把这个私募可转换债券出售给特定的个人。PSPD认为私募可转换债券不仅是李在控制三星集团的工具,而且侵犯了三星电子的小股东优先购买三星电子股份的权利,并因此削弱了小股东们的投票权。此外,PSPD认为这个私募可转换债券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发行日的市场价格,更进一步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三星则马上声称私募可转换债券定向发行给李在,是因为三星需要资本,而且李在是当时情况下能找到的最佳人选。PSPD代表小股东们马上对李在和三星公司提出法律诉讼。Suwon区法院随之也批准了针对三星电子的临时强制措施。然而就在法院判决的前一天,三星公司突然又去买卖新的可转换债券股份。PSPD再次要求法院对李在采取临时强制措施。Suwon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PSPD的判决,宣称涉及第三方或者特殊股东的私募可转换债券发行“必须有客观合法的理由”。这之后,PSPD代表小股东们与三星电子展开了近十年的拉锯式诉讼。直到2005年10月初,涉及李在可兑换债券案件的许泰学(三星旗下Everland的前总裁)和朴卢彬(Everland 2005年时任总裁)才被法院分别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更直到2007年5月,韩国首尔地区高等法院才判定三星集团总裁李建熙将爱宝乐园变相赠送儿子李在的行为有罪,且1996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三星爱宝乐园董事会的决议为无效。最近以来,针对三星公司高级职员爆料的一系列“秘密资金疑惑”(包括“私募可转换债券”问题在内),由韩国大统合民主新党、大国家党和民主劳动党等朝野三党提议的《三星秘密资金疑惑相关的特别检察官任命法案》,已经由韩国国会和总统批准生效,并限期结案。在韩国政府和议会的关注下,PSPD发起的针对三星“管理层行为的监控与阻止措施”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3.让管理层对其行为负责

  当公司的管理层提升公司的业绩时,他们会得到加薪或者升职的奖励。相反,如果管理层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他们也需要为过失负责。由于韩国公司的管理层往往由大股东选任,即使管理层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管理层也可能逃脱其他公司股东对其的制裁。因此,针对制约管理层行为的法律措施对董事会而言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董事会要为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仅为大股东负责。股东也应该能够发起派生诉讼,借助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者解雇相应的主管,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追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责任。

  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方的诉讼。但是,在派生诉讼中,诉讼所得的补偿或赔偿由公司享有,股东一般不能获得直接赔偿。特别是对小股东而言,提出派生诉讼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到目前为止,韩国的派生诉讼都是由PSPD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来代表小股东实施的。韩国最早的股东派生诉讼发生在1997年。针对韩国第一银行的前总裁和董事会成员给韩国第一银行带来的严重损失,PSPD代表韩国第一银行的61名小股东向法院发起了派生诉讼。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韩国第一银行的前总裁和董事会成员不仅收取贿赂,而且指使职员忽视内部规定,将大量贷款贷给即将破产的Hanbo公司。1998年7月,首尔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小股东们的判决,韩国第一银行的前总裁和董事会成员被要求做出400亿韩元的赔偿。此外,在政府的参与下,PSPD也曾发起过针对大宇公司的派生诉讼。

  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有时也被PSPD用来保护小股东们的权益。1998年,PSPD向检察厅发起了针对三星电子、三星显示器、三星电机、三星摩托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刑事处罚。PSPD有时也发起针对那些参与非法或不适当管理活动的律师或者会计师的行政处罚。例如,在现代电子人为操纵股价的案件中,PSPD就指控现代电子的代理律师帮助公司隐瞒犯罪事实。

  从“小股东”

  到“利益相关者”的转变

  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PSPD领衔的韩国小股东运动成为向大财阀、大股东挑战的重要力量。虽然目前为止韩国的小股东运动仍旧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更可喜的是,最近韩国的小股东运动又出现了一些令人鼓舞的新动向:“集体诉讼”法的实施与小股东运动向“利益相关者”的转变。

  如前所述,在股东代行公司权利提出的派生诉讼中,即使胜诉,所得补偿或赔偿也由公司享有,股东一般不能获得直接赔偿。2007年8月3日,韩国新修订了一个涉及股东“集体诉讼”的法律《证券关联集体诉讼法》,新法规定,只要小股东“成员是50人以上,且以当时诉讼请求的理由为基准,这些成员保有的有价证券的总金额是被告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总数的一万分之一以上”,小股东就可以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对被告公司发起集体诉讼,而且所得的补偿或赔偿不再由公司享有。该法大大降低了小股东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门槛,进一步激发小股东们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动力。

  PSPD的例子显示,由于股票的流动性,股东身份问题的相对容易解决,任何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团体都可以利用股东身份给那些大公司、大财阀施加影响,特别是在《证券关联集体诉讼法》修订之后。虽然这样的事情并不总是成功,但股东积极主义的办法可以使各方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参与经济过程的控制和收益。在韩国第一银行的例子里,PSPD就有效的代表了股东和作为纳税人的普通大众这两个利益群体的利益。

  世界银行1993年的年度发展报告曾经以《东亚奇迹》为题,对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之内的东亚经济奇迹大加称赞。根据这个发展报告,从1965年到1989年,全世界一共有7个高增长、低不平等差距的经济体,这7个经济体,全部在东亚。东亚发展模式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1997年的经济危机暴露出东亚模式的很多深层问题,例如不少学者就直指裙带资本主义对东亚发展模式的潜在威胁。作为对这种威胁的回应,小股东运动不仅冲击了韩国大财阀、大股东掌控下的既得利益格局,而且给处于困境中的东亚其他国家公司治理和经济民主化带来了曙光。

  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卡尔·波拉尼(Karl Polanyi)就曾深有远见地指出,“市场社会是由两种相互对立的运动组成的——力图扩展市场范围的自由放任运动,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力图抵制经济脱嵌的保护性反向运动。指向自由放任经济的运动需要这种保护性反向运动来构成稳定。甚至资本主义企业自身都得被保护,以免不受限制的市场机制运行的危害。”

  当我们在韩国财阀改革运动的背景下,重读波拉尼半个多世纪以前的惊人预见,更能体会波拉尼对这种“不受限制的市场机制运行的危害”的担忧。无疑,韩国参与民主人民大联盟领衔的小股东运动就是波拉尼所称“力图抵制经济脱嵌的保护性反向运动”。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所说:“对于一个不能给多数人(或者数量可观的少数人)带来好处的市场经济,人们可以用无数种声名狼藉的方式来加以拒绝。”(参考文献略,如需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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