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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05:0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月18日收到法人股东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中恒投资”)的通知,中恒投资自然人股东王相荣、黄卿文与王洪仁、江永华、张旭波、陈林富于2008年1月17日签署了《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王相荣将其持有中恒投资60%股权中的47.66%、12.34%分别转让给王洪仁、江永华,黄卿文将其持有中恒投资40%股权中的2.50%、12.50%、12.50%分别转让给王洪仁、张旭波、陈林富。王洪仁、江永华、张旭波、陈林富受让以上股权的价款分别为5,106,288元、1,256,212元、1,272,500元、1,272,500元。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该协议签署日后2个月内,由各受让方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之价款。

  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恒投资的股东变更为王洪仁、江永华、黄卿文、张旭波、陈林富,以上股东对中恒投资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16%、12.34%、12.50%、12.50%、12.50%。

  在本公告签署日,该协议已获得中恒投资股东会批准,但以上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31证券简称:利欧股份公告编号:2008-002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欧股份

  股票代码:00213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相荣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

  电话:0576-8998 8888

  传真:0576-8651 651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8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利欧股份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利欧股份拥有权益。

  4、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王相荣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中恒投资”)60%股权中的47.66%、12.34%分别转让给王洪仁、江永华;同时,黄卿文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中恒投资40%股权中的2.50%、12.50%、12.50%分别转让给王洪仁、张旭波、陈林富。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王洪仁持有中恒投资50.16%的股权,中恒投资持有利欧股份的5.98%的股份不再由王相荣控制,改由王洪仁控制。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利欧股份指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王相荣

  中恒投资指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或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会继续减少其在利欧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至于是否会增持利欧股份的股份,目前尚没有具体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中恒投资的两位自然人股东王相荣、黄卿文分别持有其60%、40%的股权。根据《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王相荣将其持有中恒投资60%股权中的47.66%、12.34%分别转让给王洪仁、江永华,黄卿文将其持有中恒投资40%股权中的2.50%、12.50%、12.50%分别转让给王洪仁、张旭波、陈林富。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王洪仁持有中恒投资50.16%的股权,中恒投资持有利欧股份的5.98%的股份不再由王相荣控制,改由王洪仁控制。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以上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中恒投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王相荣

  乙方: 黄卿文

  丙方:王洪仁

  丁方: 江永华

  戊方:张旭波

  己方: 陈林富

  (二)股权转让的有关安排

  第一条转让之股权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中恒投资47.66%、12.34%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丙方、丁方,丙方、丁方同意按照协议条款受让甲方所出让的股权;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中恒投资2.50%、12.50%、12.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丙方、戊方和己方,丙方、戊方和己方同意按照协议条款受让乙方所出让的股权。

  3、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分别依法享有中恒投资12.50%、50.16%、12.34%、12.50%、12.5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4、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2008年1月17日。股权交割日后,协议各方按照前款所述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转让股权之价款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受让上述股权应支付的价款分别为5,106,288元、1,256,212元、1,272,500元、1,272,500元。

  第三条股权转让手续之办理

  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督促中恒投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准备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并由甲方负责督促中恒投资具体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协议各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四条股权转让价款之支付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2个月内,由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之价款。

  第五条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乙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上报审批及相关文件。

  2、甲方、乙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受让方之义务

  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作为受让方,须履行以下义务:

  1、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向转让方支付受让该等股权之全部转让价款;

  2、须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乙方作为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乙方自愿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恒投资60%、27.50%的股权。

  (2)甲方保证在其所持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丙方、丁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之威胁;乙方保证在其所持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丙方、戊方、己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之威胁。

  (3)甲方、乙方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合法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中恒投资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2、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作为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股权。

  (2)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拥有全部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三)协议签订时间

  2008年1月17日。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合法签署,并经中恒投资股东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五)协议的批准

  本协议已经中恒投资股东会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后,王相荣仍然是利欧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对利欧股份的控制权。

  2、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王相荣、黄卿文均不存在以下情形:(1)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2)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3)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王相荣、黄卿文出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提交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利欧股份上市交易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利欧股份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相荣(签字)

  2008年1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相荣(签字)

  日期:2008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131证券简称:利欧股份公告编号:2008-003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欧股份

  股票代码:00213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洪仁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工业区

  电话:0576-8265 8001

  传真:0576-8264 600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8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利欧股份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利欧股份拥有权益。

  4、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王相荣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中恒投资”)60%股权中的47.66%、12.34%分别转让给王洪仁、江永华;同时,黄卿文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中恒投资40%股权中的2.50%、12.50%、12.50%分别转让给王洪仁、张旭波、陈林富。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王洪仁持有中恒投资50.16%的股权,中恒投资持有利欧股份的5.98%的股份不再由王相荣控制,改由王洪仁控制。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利欧股份指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王洪仁

  中恒投资指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或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和利欧股份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利欧股份的股份,但目前尚没有具体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中恒投资的两位自然人股东王相荣、黄卿文分别持有其60%、40%的股权。根据《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王相荣将其持有中恒投资60%股权中的47.66%、12.34%分别转让给王洪仁、江永华,黄卿文将其持有中恒投资40%股权中的2.50%、12.50%、12.50%分别转让给王洪仁、张旭波、陈林富。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王洪仁持有中恒投资50.16%的股权,中恒投资持有利欧股份的5.98%的股份不再由王相荣控制,改由王洪仁控制。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以上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中恒投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王相荣

  乙方: 黄卿文

  丙方: 王洪仁

  丁方: 江永华

  戊方: 张旭波

  己方: 陈林富

  (二)股权转让的有关安排

  第一条转让之股权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中恒投资47.66%、12.34%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丙方、丁方,丙方、丁方同意按照协议条款受让甲方所出让的股权;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中恒投资2.50%、12.50%、12.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丙方、戊方和己方,丙方、戊方和己方同意按照协议条款受让乙方所出让的股权。

  3、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分别依法享有中恒投资12.50%、50.16%、12.34%、12.50%、12.5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4、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2008年1月17日。股权交割日后,协议各方按照前款所述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转让股权之价款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受让上述股权应支付的价款分别为5,106,288元、1,256,212元、1,272,500元、1,272,500元。

  第三条股权转让手续之办理

  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督促中恒投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准备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并由甲方负责督促中恒投资具体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协议各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四条股权转让价款之支付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2个月内,由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之价款。

  第五条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乙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上报审批及相关文件。

  2、甲方、乙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受让方之义务

  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作为受让方,须履行以下义务:

  1、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向转让方支付受让该等股权之全部转让价款;

  2、须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乙方作为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乙方自愿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恒投资60%、27.50%的股权。

  (2)甲方保证在其所持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丙方、丁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之威胁;乙方保证在其所持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丙方、戊方、己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之威胁。

  (3)甲方、乙方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合法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中恒投资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2、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作为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股权。

  (2)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拥有全部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三)协议签订时间

  2008年1月17日。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合法签署,并经中恒投资股东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五)协议的批准

  本协议已经中恒投资股东会批准。

  三、其他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后,王相荣仍然是利欧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对利欧股份的控制权。

  2、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王相荣、黄卿文均不存在以下情形:(1)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2)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3)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王洪仁本次受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提交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利欧股份上市交易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利欧股份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温岭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洪仁(签字)

  2008年1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洪仁(签字)

  日期: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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