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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后上市暴涨十余倍 5000股法人股转让起纠纷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13:31 上海商报
既无手续也无书面凭证,14年后上市暴涨十余倍,转让者套现“全吃进” 商报记者 金莉娜 14年前,两名好友转让股票5000股,原以为是君子交易,既没有办理转让手续,也没有留下书面凭证。但受让股票的戚先生在每次分红时都得到红利,碍于情面也就不再追究手续的事情。谁料14年后,股票上市,股价大涨,已经将股票转让出去的老郑开始后悔了。由于这些股票仍然在他的名下,于是他把股票抛售,将钱款揣入自己腰包。此举遭到了戚先生的反对,他将老郑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抛售股票所得的近10万元钱款。昔日好友为股票对簿公堂,昨天,徐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昔日好友为股票对簿公堂 戚先生和老郑都是某民主党派黄浦区委成员。1993年3月,该民主党派黄浦区委咨询服务部认购了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法人股70000股。其中有部分股票由内部成员个人自愿购买。在咨询服务部开给个人的收据上,都注明是“集资款”。老郑购买了25000股,不久就将其中的15000股转让给了几位好友,当时已调到浦东新区的戚先生就受让了5000股。 1994年7月该股票首次分发红利时,老郑通知戚先生前往区委咨询服务部负责人王老先生处领取250元的红利。1996年1月,该股再次分红,老郑又通知戚先生去领取红利。在咨询服务部王老先生处,戚先生此次领到了950元的红利,并在发放红利的《付款凭单》上再次签名。 2007年7月,由于咨询服务部认购的法人股可上市流通,于是咨询服务部召开了持股成员大会,并通知戚先生参加会议。会上决定将咨询服务部所持的法人股股票抛售,将全部款项分发给持股成员。正当戚先生准备去领取他5000股股票的钱款时,意外发生了。老郑提出,自己从未向戚先生转让过股票,这5000股股票本来就是老郑自己的,戚先生无权领取。这让戚先生感觉始料未及,无奈之下将老郑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抛售股票的钱款近10万元。鉴于戚、郑两人纠纷尚无定论,咨询服务部决定将相关款项暂时保存,不予发放。 没有凭证君子交易起纠纷 戚先生说,当时老郑认购了25000股,感到有些后悔,想转让,他就受让了其中的5000股。在咨询服务部办公室,他将7500元股票款当面交给了老郑。但老郑一直不肯将“集资款”的收据交给他。由于1993年他已经调到浦东新区工作,不再是黄浦区的成员,没有资格要求黄浦咨询服务部开具转让股票凭证,而老郑又始终拖着不给收据,他心里很着急。但1994年、1996年两次分红他都一分不差地拿到了,再加上两人都是好友,在社会上也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也就不再向老郑追问收据的事情。没想到当时重情面,如今却走到对簿公堂的境地。 由于戚先生手中没有直接的凭证,开庭时,他请来当时负责办理股票事宜的咨询服务部负责人王老先生出庭作证。王老先生证实了戚先生的说法:受让股票,领过红利,却没有凭证。对于戚先生当面向老郑支付7500元股票款的情节,当时在咨询服务部任职的赵女士也向法庭作证说明。 对于戚先生的主张,老郑不予认可。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称,戚先生的确曾在1994年至1996年之间持有过该股票5000股,但他又在1997年将股票回转给老郑了。因此,这些股票如今仍在老郑名下,这是合乎事理的。咨询部开出来的集资款收据均在老郑手里,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而且1997年时,戚先生还是按照原价将股票回转给老郑的,“因为他急着用钱。”代理人认为,股票转让是比较重大的事项,戚先生自称受让了股票,却拿不出协议、收条、凭证,这在情理上说不通。 这些说法遭到了戚先生的反对。他说,老郑所谓的股票“转来转去”的经过,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而且即使1997年自己将股票转回给老郑,也不可能按照原价交易的,再说自己根本不缺钱。“这么多证人都证实了当时发生的事情,就算没有书面凭证,难道就可以不认账了吗?”对于这场“君子交易”导致的纠纷,法院还在审理之中。该股票上市后,更名为“上海辅仁”。 法官观点 诚信在利益面前难受考验 徐汇法院侯荣康法官告诉记者,此案暴露出三个问题。首先问题是诚信,14年前的原始股如今价格大涨十余倍,利益面前人性心态难免失衡,个人诚信度遭受考验;其次是股市交易的规范问题,由于个人不能购买法人股,一些单位就“打擦边球”,名为法人、实为个人持有法人股,给后续的交易埋下了隐患。此外,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不够谨慎,缺乏规范,也容易引起纠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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