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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将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09:01 财华社
根据中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操纵市场价格、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将被处以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国务院13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这是该处罚规定1999年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同时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改委另行制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还提高了对哄抬物价的罚款额度。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此次修订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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