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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A股影子股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23:33 经济观察报

  这位人士甚至称,除了中石油外,瑞银集团参与的中海集装箱运输的H股回归也存在类似的内幕交易问题。

  对此,证监会人士透露,瑞银集团认为,根据国际惯例,瑞银依靠信息屏障避免交易中使用敏感信息的违规行为,而且在人们所争论的那一时期内,信息屏障运作依然良好,瑞银合规部门也并未发现任何漏洞。

  瑞银还表示:“瑞银已就禁止在A股上市前进行H股交易一事,搜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意见,在证券法或是相关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相关禁令,禁止非中国公司在中国之外进行H股交易。这一法律解释与瑞银的法律与合规部门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相关文章将A股误认为H股的第二上市。”

  截至本报发稿时,两地监管部门对此事未有最后结论。据悉,本周,瑞银集团将继续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影子股交易

  瑞银在中石油事件中最让人置疑的是有关中石油A股“影子股”问题。

  影子股票是指与新股处于同行业或是同类型的已上市公司。一般地,与新股有关的影子股都有可观的升幅。不少投资者在新股招股前两周会买入这类股票,收益还是相当不错的。

  在新股发行中,影子股的运用是投行领域一个公开的秘密。

  “更有甚者将影子股作为私下炒作用来推高新股上市价格的工具。特别是随着A股与H股愈发联动,以及未来红筹回归等新股发行机会,通过隐秘手段炒作影子股从中获利将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一位国内投行香港业务负责人说。

  上述人士称,中国神华就起到了中石油A股上市影子股的作用,同时还有一起进行的抬高中石油H股股价行为。事实上,孤立地看中国神华的百元估值报告,从逻辑上是很难解释的;但将中石油前后的事件联系起来虽显牵强却达到了影子股的效果。

  去年10月10日,瑞银亚洲矿业主管GheePeh与欧阳薇两位分析师共同发布报告,将中国神华的目标价从之前的35港元提到101港元。当时,中国神华H股股价约为46港元,这距离中国神华A股上市仅一天。

  以H股和A股存在至少50%折价计算,中国神华H股股价达到101港元,意味着A股可能达150元。

  此前一天,中国神华A股以68元开盘,报收69.3元,上市首日涨幅87.35%。随后,中国神华连拉三个涨停板,一度飙涨至94.88元。11日,中国神华H股报收57.85港元,单日上涨24%。

  国内外大部分机构认为瑞银评级属于“非理性”甚至可笑,里昂证券研究部主管甚至表示,若股价达标将“穿上超短裙上(香港)中环步行”。

  2007年11月下旬,瑞银发布最新报告,将中国神华的目标价下调至76.64港元。

  不过,一场因中国神华而引发的炒新股热潮也被引燃,随着“亚洲最赚钱企业”中石油的回归,大量资金囤积申购并加入购入中石油新股的行列。

  “大家都想着有中国神华所带来的开盘后飙涨的财富效应,因此大量散户在未有理性判断之下涌进中石油。”一位投行人士说。

  2007年11月5日,中石油以远超机构预期的48.60元高价开盘,较16.7的发行价格飙涨了191%,并以43.96元收盘。当日中石油A股全天累计成交金额高达699.91亿元,换手率高达51.58%,创出A股单只股票单日成交额之最。

  不过,接下来的两个月,中石油A股股价一路下泻,一度跌至29.15元,跌幅近40%,逾千亿资金套牢其中。

  知情人士称,在美国、欧洲等地是非常忌讳参与IPO公司的承销商在敏感时期对相关公司做出报告的,特别是在美国,由此还引发了多起诉讼,因此,在欧美投资银行内部,法律部或者是合规部查得非常严格。“但在中国,法规没有跨境的具体规定,A股市场又不严格,很多投资人甚至希望投资银行出具对发行有推动作用的报告。”

  对于A股和H股的跨境报告问题,投资银行人士说,这完全取决于投资银行自身的道德要求,即是否会愿意涉足“模糊地带”。

  著名独立经济学家谢国忠表示,就香港的规定来说,如果是在进行H股IPO前后,相关机构研究员是不能对此发表报告的,参与IPO的机构都会回避。问题的关键在于,瑞银这一行为发生在香港,是通过买卖H股实现的。凭借A股的IPO,在香港买卖H股目前恐怕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

  “金融市场愈来愈融合并全球化,特别是H股与A股之间,由于跨境监管难以实现,使得参与影子股炒作或类似行为的外资投行能做到在各国与地区的行为都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但联合起来看却有悖于职业操守,甚至有恶意操纵的嫌疑。”海通证券的一位投行人士说。

  跨境监管亟待破题

  显然,跨境监管和交易是问题的关键。这一点连瑞银自己也承认。

  他们在呈给两地证监会的报告中称,媒体所质疑的时间段内的大部分职业式证券交易都属于客户驱动。显而易见,如果不能在信息屏障的公开部分对交易员做出让步,并给瑞银客户有关中石油敏感信息的暗示,想在A股上市前6个月禁止这样的交易,将面临很大困难。

  事实上,香港法律认为,瑞银对中石油H股和衍生工具的交易并没有违背受托人所付责任,

  相关律师也指出,作为A股IPO的承销商和发起人,瑞银证券对中石油H股的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当交易发生的时候,瑞银内部的信息屏障依然运转良好,因此那些参与或想买卖中石油H股的人不可能获得非公开的中石油信息。

  不过,瑞银集团2007年11月20日发布的上调“中石油”H股评级报告让人颇多微词。

  一位合资投行的高管解释,在H股公司回归A股的发行申请正式提交给证监会后,即进入A股的静默期,期间发行人不能与A股投资者接触或发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言论。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也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分析员作出的有关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对外发出。

  瑞银则称,A股上市定价是在2007年10月29日,其调查报告是在11月20日。除交易之前的调查报告之外(2007年10月22日),瑞银没有发布过任何有关中石油A股的调查报告。

  “这里存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于合资券商来说,是指其国内的合资机构呢?还是包括他在海外的机构?这个判断取决于公司自身。”该人士说,“我们经手的项目一般会将海外机构看作一体,也要遵守中国法律。”

  伴随着合资券商的增多,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必然要面对海外机构“凌厉”的操作手法,如何加强监管,成为了当务之急。

  “如果中石油一直走强,如果中石油不是两地上市、如果这仅仅是一家国内投行做的项目,如果参与其中的投行没有这么多的资源,结局会是什么?”一家合资券商负责人反问道。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主承销商母公司及其母公司控股的附属公司属于利益关联方,这些机构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前6个月内,有规避内幕交易嫌疑的义务。

  但瑞银集团购买中石油股票发生在香港市场,瑞银集团似乎可以不受此监督。

  不过,律师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对瑞银证券在中国大陆担任中石油发行A股的主承销商的行为有监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犯罪有管辖权。

  换言之,在这个问题的定性上,监管机构的态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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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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