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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05: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本案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受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扣押、查封、处置。

  二、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债权申报的具体事宜如下:(1)有关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应当依法申报;(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债务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作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将于2008年5月2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管理人地址: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

  联系电话:027-65662969 、65662882

  联 系 人:徐伟贤 李彬彬

  邮编:430023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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